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十年间
深度关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楼下住户天花板墙面漏水 楼上住户被判要担责修复

发布时间:2021-11-09  来源:央视网-羊城晚报  字体大小[ ]

  原标题:楼下住户天花板墙面漏水 楼上住户被判要担责修复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郑育婷 俞颖

  房屋多处漏水影响正常居住,楼上业主却百般推诿不同意进行维修,楼下业主该怎么维权?家住14楼的杨某夫妇就碰上了这样的烦心事,无奈之下诉诸法律。近日,经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楼上住户被判进行维修直至不再漏水,并承担打官司所花费的公证费及鉴定费。

  问题

  14楼天花板墙面漏水

  杨某夫妇与曾某夫妇均居住在广州一个小区同栋楼房内。杨某夫妇为1402房业主,曾某夫妇为1502房业主。

  从2018年8月起,1402房的主卧卫生间及次卧卫生间的天花板、墙面等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漏水问题。物业公司查看后,多次协调杨某夫妇及曾某夫妇解决漏水问题。但由于曾某夫妇不愿配合维修,1402房的漏水问题始终未能解决。

  2019年4月,为保全证据,杨某夫妇对1402房的漏水状况进行公证。2019年5月,杨某夫妇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1502房业主做好防水堵漏措施直至不再漏水,并对1402房因漏水而损坏的位置进行修复,承担1402房的公证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夫妇申请对1402房卫生间天花板及墙面的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1502房次卧卫生间排污管与沉箱连接处不严密,致1502房污水渗流至1402房次卧卫生间顶板。(2)1502房主卧卫生间的公共落水管井漏水,致水渗流至1402房主卧卫生间顶板,如需排除1502房主卧卫生间沉箱内防水层的问题,需打开1502房主卧卫生间的防水层进行进一步鉴定,但被1502房业主拒绝。

  判决

  楼上要承担修复责任

  根据鉴定结论第(2)条,需打开防水层进行鉴定。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某夫妇作为1502房业主,明确表示拒绝打开沉箱对漏水原因做进一步鉴定,导致无法进一步查清1502房主卧卫生间漏水与1402房主卧卫生间受损的因果关系。对此,应由1502房业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认定1402房主卧卫生间的漏水是由1502房主卧卫生间漏水所造成的。

  综上,法院可以认定1402房主卧卫生间、次卧卫生间顶板受损系因1502房主卧卫生间、次卧卫生间漏水所致。

  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中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规定可知,业主对于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应当进行管理,此种管理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本案中,曾某夫妇对其享有所有权的1502房负有法定管理义务,应保证不侵害相邻各方的合法权利。因此,曾某夫妇作为1502房的所有权人,应对导致1402房的渗漏水问题承担维修管理义务并赔偿因渗漏水给1402房造成的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曾某夫妇提出,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的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仅为5年,故无法保证1502房永远不漏水。对此,法院认为,房屋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有期限,但业主对其房屋的法定管理义务没有期限。只要曾某夫妇是1502房的所有权人,其始终对1502房负有法定管理义务。因此,曾某夫妇依法应当对现在1502房出现的渗漏水问题承担维修管理义务,其不能以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有期限为由而主张不履行维修义务。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曾某夫妇对1502房的主卧及次卧卫生间进行维修直至不再漏水;对1402房主卧及次卧卫生间的顶板因渗漏造成的损坏予以修复;承担1402房业主在本案中所花费的公证费及鉴定费。曾某夫妇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权锦囊

  房屋出现漏水 走好三步维权

  居住的房屋出现漏水情况,应该怎么维权?如何把损失降到最低?对此,经办法官提供以下维权锦囊:

  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行证据固定,通过拍照、录音录像、公证等方式收集证据。

  其次,可以通过小区的物业公司、居委会或者街道,与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调解。

  最后,若协商不成,建议积极维权,可以通过与楼上邻居达成仲裁协议后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法制网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