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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劳动合同”是否“永久固定饭碗”

发布时间:2009-12-03  来源:四川在线  字体大小[ ]

      本网3月20日发布了《关于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办、怎么认定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签合同视为已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登报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劳动法律咨询:法制维权记者解答、违反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没签劳动合同如何维权?》一文后受到广大网友的支持,接到不少网友的来电咨询,网友最为关心的问题是:“长期合同”是否“永久固定饭碗”?
 
    为了满足各网友的要求,本网记者就此问题走访了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现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有些单位符合条件的员工均分别签订了‘‘聘用至退休的聘用的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们通常把这两种合同笼统地称为“长期合同”,并认为签订了长期合同就有了“永久固定饭碗”。其实这是对“长期合同”的一种误读。所谓“长期合同”,只是按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对劳动合同的一种分类而已,并不是“终身合同”,更非“永久固定饭碗”,在一定情形下,单位和员工双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问:在编人员的聘用合同可以解除吗?

    ●答: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有关规定,单位在下列情形之下,可以解除本单位在编员工的聘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员工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4员工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员工严重违反工作纪侓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

    6员工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8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10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问:劳动合同在那些情况下被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各单位在下列情形之下,可以解除本单位非在编员工的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员工以欺诈手段,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自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院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员工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单位依法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1单位转让,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当然,员工也可以主动解除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在一般情况下须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提出。

    ■问:学历高、资历长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可以解除我的劳动关系。

    ●答:学历高、资历长不是“永久固定饭碗”, 在一定情形下,单位和员工双方都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时按照劳动法执行。

    ■记者语

    ●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早已成为一个历史名词。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以后,虽然在编员工和非在编员工所依据的管理政策在某些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都是在平等基础上与单位建立的聘用合同关系,在一定条件下都是可以解除的。只有恪尽职守、努力工作才是员工的“终身依靠”或者永远打不碎的“金饭碗”。(四川在线首页 > 法制频道 > 法官论坛 > 正文2008-04-21 09:24:59)孙泽丽本网记者 亓淦玉)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崟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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