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台办: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减轻了台湾同胞税负
在1月16日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月1日起颁布实施,台有关方面称,大陆已在新税法中纳入反避税规定,若台胞以在大陆有“合法稳定住所”来申请台湾居民居住证,可能被认定为“税收居民”,这将使大陆台商存在较高风险。请问对此有何评论?
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应询表示,据了解,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增加反避税的条款,是一项普适性的税收政策,这些规则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包括在台湾地区的税收立法中普遍存在。
马晓光指出,台胞在大陆工作、经商,与港澳同胞享有相同的税收义务和权利,不存在所谓“较高风险”一说。关于台胞台商关心的新税法相关问题,我在此再做一些说明:
一是台胞在申请居民居住证时的“合法稳定住所”,并不等同于个人所得税法上所说的“有住所”。台胞在大陆有合法稳定的住所,但因为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以后,返回台湾的,原则上视为“无住所”的个人,不据此认定为大陆的税收居民。
二是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延续并优化了原税法实施条例中的优惠政策,对无住所个人来大陆境内短于6年者,对其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
三是此次改革全面实施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提高了起征点,调整了税率表,增加了专项的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了台湾同胞在大陆就业和生活上的税负。
中国大众网摘编:得权 |